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单位应视情支付补偿金
时间:2006-03-29 09:04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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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2年1月1日施行的《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》(以下简称条例)规定劳动到期终止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,但是,1995年7月1日施行的《山东省劳动合同制度办法(以下简称办法)》(鲁劳发[1995]57号)第十三条规定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为: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的工资,但最多不超过本人12个月的工资。《办法》于2002年1月废止,对《办法》停止执行后用人单位新招用的劳动者,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,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