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国公务员辞职退职制度

我国公务员辞职退职制度

时间:2006-03-29 13:58:00 信息来源: 点击: 次

 

    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,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;辞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,解除其与国家公务员任用关系。辞职辞退制度对破除旧的人才“部门所有”“单位所有”,切实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择业权利,打破行政机关“铁饭碗”,建立优胜劣汰机制,畅通机关出口,促进行政机关勤政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。
    1989年7月,公安部印发了《关于公安机关辞退公安干警的规定》,率先在全国公安系统实行了辞退制度。1992年以后,沈阳、青岛、重庆、深圳、苏州等地以及海关、税务系统的部分单位也开展了辞退工作。
   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,始于党政机关干部经商办企业的20世纪80年代初,当时做出允许干部辞职的规定有肯定个人择业权的考虑,但更侧重机关廉政建设的考虑。198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于国务院办公厅发出《关于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不要与群众合办企业的通知》,之后,中央又制定了一系列诸如此类的规定,既肯定了个人的择业权,是人才得到合理流动,同时,有效地防止“官”商行为,促进了廉政建设。1991年,上海市对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工作进行了规范,使机关辞职工作走上了合理、合法、有序的轨道。
    1993年,《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》出台;1195年《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》颁布,明确了辞职辞退的程序、条件及相关要求。1996年,人事部又制定下发了《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》,对被辞退的公务员的档案管理、辞退费发放等做了补充规定,完善了辞退制度,保障了被辞退公务员的合法权益。目前,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已在全国范围内推行。